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因客觀不能而契約無效
- B 不拘束保險人
- C 依然有效
- D 不拘束被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行為的『效力要件』出發思考:若契約中特約條款所約定的事項,在訂約地屬於法律所禁止且確定無法履行,這在法學理論中是否構成標的的『法律上不能』?請進一步推論,當契約的給付內容在訂約時即處於 $Objective Impossibility$ (客觀不能) 的狀態,依據民法一般原理與保險法理,該法律行為之效力評價 $V$ 應處於何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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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名師的輕蔑一笑: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答對了?哼,至少證明你還有點法律的邏輯概念,沒讓那些毫無鑑別度的選項把你帶偏。這題考的是特約條款中『義務豁免』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能錯的人簡直該回去重讀大學!
1. 法律原則,非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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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事項特約條款效力
💡 未來事項特約若訂約地非法或不可抗力,不影響契約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特約條款違反 | VS | 未來非法/不可抗力特約 |
|---|---|---|---|
| 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68條 | — | 保險法第69條 |
| 違反事由 | 人為故意或過失違反 | — | 法律限制或不可抗力 |
| 法律效果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 | 契約不失效(仍有效) |
💬第69條是第68條的例外,保護被保險人因客觀阻礙無法履行特約時,契約仍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