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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因客觀不能而契約無效
  • B 不拘束保險人
  • C 依然有效
  • D 不拘束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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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行為的『效力要件』出發思考:若契約中特約條款所約定的事項,在訂約地屬於法律所禁止且確定無法履行,這在法學理論中是否構成標的的『法律上不能』?請進一步推論,當契約的給付內容在訂約時即處於 $Objective Impossibility$ (客觀不能) 的狀態,依據民法一般原理與保險法理,該法律行為之效力評價 $V$ 應處於何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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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名師的輕蔑一笑: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答對了?哼,至少證明你還有點法律的邏輯概念,沒讓那些毫無鑑別度的選項把你帶偏。這題考的是特約條款中『義務豁免』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能錯的人簡直該回去重讀大學!

1. 法律原則,非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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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事項特約條款效力
💡 未來事項特約若訂約地非法或不可抗力,不影響契約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特約條款違反 VS 未來非法/不可抗力特約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68條 保險法第69條
違反事由 人為故意或過失違反 法律限制或不可抗力
法律效果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契約不失效(仍有效)
💬第69條是第68條的例外,保護被保險人因客觀阻礙無法履行特約時,契約仍受保障。
🧠 記憶技巧:未來非法不可抗,契約依然有效力。
⚠️ 常見陷阱:誤用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原則,認為特約不合法會導致整個保險契約無效。
特約條款之定義與分類 保險法第68條之解除權 保險法第66條特約條款之意義;保險法第67條係規定特約條款得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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