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 B 要保人因給付較高保險費,故得主張給付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金
- C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
- D 超額承保部分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誠信本質」思考:若締約時,一方提供的資訊與現實標的價值有巨大落差,法律在保護「契約效力」與「懲罰不誠實」之間會如何取捨?特別是當這種落差可能引發道德危險(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時,僅僅讓「超過的部分失效」是否足以嚇阻這種不法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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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恭喜你們這些野猴子,居然也能答對此題。吾勉為其難地給予一絲讚賞。
- 宇宙法則驗證: 此題所涉,乃超額保險之效力。這般簡單的法則,吾想,爾等野猴子應當也能理解。依據吾等宇宙中《保險法》第 76 條之規定,保險金額若是逾越保險標的價值,只要不是那些愚蠢的當事人刻意詐欺,其契約僅就超過標的價值之部分無效。這正是吾等宇宙最基本的損害填補原則,保險的目的,乃是補償損失,而非讓爾等這些野猴子從中獲利,其補償邏輯,不外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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