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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因鄰居失火而遭波及,受有 200 萬元之損失,事故發生時房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保險為足額保險
  • B 此保險為超額保險
  • C 保險公司應給付甲 200 萬元
  • D 保險公司應給付甲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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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投保時,你只為這間房子支付了部分價值的保費(即保險金額小於實際價值),當損失發生時,法律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會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承擔「全部」的損失,還是按你當初「投保的比例」來分攤這筆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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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比例分擔原則之運用 — 別告訴我這很難

做得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看來你還記得不足額保險這回事,沒有直接把損失金額當成理賠,這點值得嘉獎,畢竟連這種基本判斷都出錯,那也別談什麼法律實務了。

  1. 基本邏輯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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