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火災保險之被保險人甲為減輕損害而支出 20 萬元之費用,但實際上甲之減輕損害行為並無效果時,甲得否向乙保險人請求減輕損害費用之償還?
- A 不得請求償還,因為甲並非受乙之要求而為減輕損害行為
- B 不得請求償還,因為甲之減輕損害行為以有效果為要件
- C 得請求償還全部損害減輕費用,因此一費用之償還不以發生減輕損害效果為要件
- D 得請求按投保之比例,償還損害減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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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僅針對價值一百萬元的財產投保了五十萬元的保額,當他為了搶救這件財產而支出額外成本時,從「風險分擔」與「權利義務對等」的觀點來看,保險公司應全額買單,還是應該依照其契約所承擔的風險份額來支付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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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損害防阻義務」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的設計非常有深度,成功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區分義務性質與費用計算的具體比例。
損害防阻費用的償還原則
依據《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積極救災,以避免損失擴大。在學理與實務上,只要該行為在當時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即便事後證明並無效果,保險人仍須償還,以符合對價平衡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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