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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火災保險之被保險人甲為減輕損害而支出 20 萬元之費用,但實際上甲之減輕損害行為並無效果時,甲得否向乙保險人請求減輕損害費用之償還?
  • A 不得請求償還,因為甲並非受乙之要求而為減輕損害行為
  • B 不得請求償還,因為甲之減輕損害行為以有效果為要件
  • C 得請求償還全部損害減輕費用,因此一費用之償還不以發生減輕損害效果為要件
  • D 得請求按投保之比例,償還損害減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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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僅針對價值一百萬元的財產投保了五十萬元的保額,當他為了搶救這件財產而支出額外成本時,從「風險分擔」與「權利義務對等」的觀點來看,保險公司應全額買單,還是應該依照其契約所承擔的風險份額來支付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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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D,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財產保險中「防阻費用償還」規定的理解。依據《保險法》第33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同條第2項則係明定該費用的償還,應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防阻費用償還不以發生效果為要件

只要被保險人(甲)當下採取的減害行為屬於客觀上的「必要」,即便最終沒有發生實際效果,保險人仍須負擔該筆費用,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救災。不過,為了符合保險法的對價平衡與公平原則,該費用並非一律全額給付,而是必須依據第33條第2項的「投保比例」來計算償還額度。因此,選項(B)錯在要求需有效果,選項(C)錯在全額請求,選項(D)按投保比例償還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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