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年。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 個月時,因颱風導致甲之住宅部分毀損。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保險契約在發生事故之時即為終止
- B 僅保險人取得契約終止權,得將剩餘未發生損失之部分為終止
- C 除要保人終止契約外,保險契約就殘餘部分仍有效
- D 甲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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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之規範,保險契約的效力是會隨事故發生而「自動消滅」,還是賦予雙方當事人「終止權」?在該權利未被行使前,契約對於剩餘部分的法律效力為何?此外,針對要保人為了證明與估計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請翻閱第 $82$ 條,法律預設的負擔主體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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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契約效力的變動原則,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標的物受損後的法律狀態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區分「保險事故」與「非保險事故」,以及「完全滅失」與「部分毀損」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
保險標的變動與契約效力
本題中,甲投保的是「火災及地震險」,但造成住宅受損的原因是「颱風」,這屬於非保險契約所載之事故。依據《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只有在保險標的物因非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契約才會當然終止;然而本題僅為「部分毀損」,標的物依然存在,契約效力自不因颱風受損而自動消滅。此外,若本件是因保險事故(如火災)導致部分損失,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保險人與要保人雖均有終止權,但也須在賠償金額給付後一個月內行使,逾期則權利消滅。因此,在非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的情形下,除非要保人主動終止,否則契約就殘餘部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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