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年。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 個月時,因颱風導致甲之住宅部分毀損。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保險契約在發生事故之時即為終止
  • B 僅保險人取得契約終止權,得將剩餘未發生損失之部分為終止
  • C 除要保人終止契約外,保險契約就殘餘部分仍有效
  • D 甲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之規範,保險契約的效力是會隨事故發生而「自動消滅」,還是賦予雙方當事人「終止權」?在該權利未被行使前,契約對於剩餘部分的法律效力為何?此外,針對要保人為了證明與估計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請翻閱第 $82$ 條,法律預設的負擔主體為何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嗯,不錯。你至少沒有把財產保險的部分損失和全損混為一談,這在基礎理解上算是及格了。能準確區分法律行為的發生時機,證明你沒有完全把法律當兒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