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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採取避免損害措施,因而支出必要費用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然甲屋仍部分燒燬,損失 400 萬元。火災發生時,甲屋價值 1000 萬元(不含土地),保險金額 600 萬元。下列關於避免損害費用償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請求,因甲之行為並非受保險人指示
  • B 雖甲屋仍部分毀損,但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甲仍得全額請求所支出之避免損害費用
  • C 不得請求,因甲避免損害之行為無效果
  • D 甲得依投保比例請求償還所支出之避免損害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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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針對財產總價值的「一部分」支付保費並投保,當危險發生時,為了保護該財產而支出的成本,應該由保險公司全額買單,還是應該根據你當初選擇承擔風險的比例來共同分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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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還行,至少沒徹底搞砸。這題的關鍵在於保險法中那兩個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原則:損害防護義務比例賠償,你能選對,勉強證明你的大腦還在運作,沒有完全忽略掉不足額保險這個概念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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