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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採取避免損害措施,因而支出必要費用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然甲屋仍部分燒燬,損失 400 萬元。火災發生時,甲屋價值 1000 萬元(不含土地),保險金額 600 萬元。下列關於避免損害費用償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請求,因甲之行為並非受保險人指示
  • B 雖甲屋仍部分毀損,但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甲仍得全額請求所支出之避免損害費用
  • C 不得請求,因甲避免損害之行為無效果
  • D 甲得依投保比例請求償還所支出之避免損害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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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針對財產總價值的「一部分」支付保費並投保,當危險發生時,為了保護該財產而支出的成本,應該由保險公司全額買單,還是應該根據你當初選擇承擔風險的比例來共同分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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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損害防護義務」與「比例賠償」的複合應用,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不足額保險的法律效果掌握得相當紮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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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防止費用之分擔
💡 損害防止費用不計入保額,不足額保險時按比例償還。
比較維度 足額保險 (Full) VS 不足額保險 (Under)
保額與價值關係 保額 ≧ 價值 保額 < 價值
費用負擔比例 保險人全額負擔 按保額比例負擔
受保金額限制 不受保額限制 不受保額限制
計算邏輯 費用 x 100% 費用 x (保額/價值)
💬兩者費用皆為保額外加,惟不足額保險需依比例原則(保險法§33 II)進行追償。
🧠 記憶技巧:費用外加不受限,比例保險要打折。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B),認為只要費用加上損失總額在保額範圍內就全額賠付,忽略了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擔原則」適用於防止費用。
不足額保險 保險法第33條 保險標的價值之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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