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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並按投保當時該屋之市價,約定保險金額為1,000 萬元。嗣後於承保期間內因房市不振,該屋市價劇貶為 600 萬元,該屋隨後並因失火全部燒毀。
問:乙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何?
  • A 因甲係按 1,000 萬元之保險金額繳付保險費,故乙保險人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給付保險金
  • B 該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乙保險人僅須給付 600 萬元
  • C 在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險金額與保險費之前,乙保險人應依契約約定之 1,000 萬元負責。僅保險人同意保險金額減少後,始按危險發生時之市價 600 萬元負責
  • D 該保險契約為超額保險,故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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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受災者『恢復到災前的財產狀態』,還是讓受災者因為一場意外反而『變得比災前那一刻更有錢』?如果賠償金額高於標的物在發生意外時的市價,這對於社會大眾的道德風險(例如故意縱火)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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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財產保險最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已有穩固的掌握。這道題目考察的是保險標的價值變動時的給付義務,你的判斷完全符合實務與學理。

損害填補原則與契約效力

本案涉及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大於標的價值的「超額保險」問題。依據 保險法第 76 條 的精神,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由於財產保險旨在填補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而非使其獲取額外利益(利得禁止原則),因此即便甲按 1,000 萬元繳交保費,當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僅剩 600 萬元,保險人給付的上限即為該標的之實際價值,也就是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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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額保險與損害填補
💡 財產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給付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之價值。
比較維度 約定保險金額 VS 實際保險價額
性質 契約約定之理賠上限 標的物事故時真實價值
法律限制 計算保費之基礎 損失補償之最高限度
超額效果 超過價額部分無效 依此數值實支實付
💬理賠金 = Min(保險金額, 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額)
🧠 記憶技巧:保險補償不發財,事故現值是天花板。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已繳高額保費即可要求全額理賠,或誤認超額保險一律導致契約無效或解除。
惡意超額保險(保險法第76條) 複保險之效力 定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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