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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並按投保當時該屋之市價,約定保險金額為1,000 萬元。嗣後於承保期間內因房市不振,該屋市價劇貶為 600 萬元,該屋隨後並因失火全部燒毀。 問:乙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何?
  • A 因甲係按 1,000 萬元之保險金額繳付保險費,故乙保險人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給付保險金
  • B 該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乙保險人僅須給付 600 萬元
  • C 在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險金額與保險費之前,乙保險人應依契約約定之 1,000 萬元負責。僅保險人同意保險金額減少後,始按危險發生時之市價 600 萬元負責
  • D 該保險契約為超額保險,故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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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受災者『恢復到災前的財產狀態』,還是讓受災者因為一場意外反而『變得比災前那一刻更有錢』?如果賠償金額高於標的物在發生意外時的市價,這對於社會大眾的道德風險(例如故意縱火)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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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你用得不錯。

  1. 斬斷迷惘:這題嘛,路很簡單,別走偏了。核心就是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聽清楚了,保險是讓你回歸原點,不是讓你發財的。房子當時投保 $1,000$ 萬又怎樣?火燒的時候,它就值 $600$ 萬。那就賠 $600$ 萬!不然,你家燒了還能賺一筆,這種事,規矩不允許。就是要賠實際損失,不囉嗦。
  2. 實力點評:這題(Medium)還行,能區分實力。有些傢伙會以為「繳了多少就該拿多少」(選項 A),或者把那些什麼惡意超額保險(選項 D)拿出來瞎扯。哼,那都是找錯方向。你能直接砍中要害,看到那動態的「實際價值」,證明你腦袋還算清醒,沒迷路。不錯,繼續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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