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並按投保當時該屋之市價,約定保險金額為1,000 萬元。嗣後於承保期間內因房市不振,該屋市價劇貶為 600 萬元,該屋隨後並因失火全部燒毀。
問:乙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何?
問:乙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為何?
- A 因甲係按 1,000 萬元之保險金額繳付保險費,故乙保險人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給付保險金
- B 該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乙保險人僅須給付 600 萬元
- C 在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險金額與保險費之前,乙保險人應依契約約定之 1,000 萬元負責。僅保險人同意保險金額減少後,始按危險發生時之市價 600 萬元負責
- D 該保險契約為超額保險,故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受災者『恢復到災前的財產狀態』,還是讓受災者因為一場意外反而『變得比災前那一刻更有錢』?如果賠償金額高於標的物在發生意外時的市價,這對於社會大眾的道德風險(例如故意縱火)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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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看到你這次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契約約定金額」與「實際市價」之間的落差給難住了。在法律學習中,面對財產保險,我們必須始終守住一個核心防線: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損害填補與不當得利之禁止
財產保險的本質在於填補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而非讓其藉由保險事故的發生來獲利(即利得禁止原則)。雖然甲最初與乙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但當房屋市價劇貶為 600 萬元時,這便形成了法律上的「超額保險」。依據 保險法第 76 條 之精神,保險金額若超過標的價值,契約僅於「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因此,即便甲按 1,000 萬元繳費(選項 A 的迷思)或未事前請求變更(選項 C 的錯誤),乙保險人的給付義務上限仍受限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即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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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與損害填補
💡 財產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給付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之價值。
| 比較維度 | 約定保險金額 | VS | 實際保險價額 |
|---|---|---|---|
| 性質 | 契約約定之理賠上限 | — | 標的物事故時真實價值 |
| 法律限制 | 計算保費之基礎 | — | 損失補償之最高限度 |
| 超額效果 | 超過價額部分無效 | — | 依此數值實支實付 |
💬理賠金 = Min(保險金額, 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