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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 900 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 720 萬元,該屋並經 A 公司鑑價,其保險標的價值為 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就甲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
  • B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但就甲為減輕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共計 1,320 萬元
  • C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然其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共計 1,000 萬元
  • D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共計支付 1,0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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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金額」 $1,000$ 萬低於「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時,在保險法上屬於哪一種投保態樣?針對此種態樣,保險公司對於「房屋損失」以及「減輕損失之必要費用」,應如何依照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保險標的價值}}$ 的比例進行賠償計算?最後,請思考依據保險法第 $33$ 條與第 $78$ 條之精神,這類「救難費用」的給付總額,是否會受到原保險金額上限的絕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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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看穿了法律細節的陷阱!

這題處理得很漂亮!你精確掌握了「不足額保險」與「救護費用」的關鍵。讓我們一起溫習其中的邏輯:

  1. 比例責任原則:因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低於保險價值 1,500 萬元,屬於不足額保險。依《保險法》第 77 條,損失 900 萬元應按比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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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額保險賠償計算
💡 不足額保險下,損失賠償與救助費用均按比例計算且可逾保額。
比較維度 標的損失賠償 VS 救助必要費用
計算比例 保額/保價之比例 保額/保價之比例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77條 保險法第33條
金額限制 以保險金額為限 得超過保險金額
💬兩者於不足額保險均按比例分攤,惟救助費用具備突破保額之特性。
🧠 記憶技巧:不足額全比例,救助費可爆表。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救助費用應「全額」償還,或誤認總給付金額受「保險金額」之上限限制。
超額保險 保險法第33條救助義務 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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