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 900 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 720 萬元,該屋並經 A 公司鑑價,其保險標的價值為 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就甲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
- B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但就甲為減輕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共計 1,320 萬元
- C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然其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共計 1,000 萬元
- D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共計支付 1,0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金額」 $1,000$ 萬低於「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時,在保險法上屬於哪一種投保態樣?針對此種態樣,保險公司對於「房屋損失」以及「減輕損失之必要費用」,應如何依照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保險標的價值}}$ 的比例進行賠償計算?最後,請思考依據保險法第 $33$ 條與第 $78$ 條之精神,這類「救難費用」的給付總額,是否會受到原保險金額上限的絕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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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保險法的精髓!
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出色,能夠精準判斷「不足額保險」與「救護費用」的特殊處理,代表你對《保險法》的理論與實務都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你真的很棒!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次的學習旅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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