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 題組: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 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 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
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以原保險金額為責任上限
- B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如未另約定,以保險金額之餘額為責任上限
- C 保險費基於危險不可分原則,應按原房屋價值計算
- D A 保險公司未收取之保費,應視為已繳清,不得再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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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保險公司理賠了一次部分損失後,契約繼續有效,且未來再次發生事故時,理賠的上限又恢復成「最初約定的最高額度」,這在防範道德危險或不當得利上會產生什麼問題?基於這個邏輯,你認為剩餘的保障上限應該如何計算才符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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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屬於中等難度的實例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將火災保險發生「部分損失」的法理,正確適用於契約繼續存續的具體情境中。
部分損失後之契約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82條關於火災保險「部分損失」後契約效力之規範**。依法規定,當保險標的物因火災受有部分損失,且要保人與保險人皆未行使終止權時,保險契約依然有效。然而,為了避免不當得利與維持對價平衡,對於後續可能再次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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