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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向乙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保險期間該房屋因電線走火引發火災而燒燬。甲雖備齊證明文件向乙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但乙公司向甲表示,因再保險公司尚未給付再保險金,故其尚無向甲給付之義務。乙公司此項抗辯是否有理?
  • A 無理由,因為乙公司應代甲向再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 B 無理由,因為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契約之事由拒絕或延遲其對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 C 有理由,因為原保險人僅為再保險人之代理人,應由再保險人直接向甲負責
  • D 有理由,因為被保險人是再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故再保險契約上之事由得用以對抗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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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甲與乙簽了一份合約,而乙為了分散自己的壓力,私下又去跟丙簽了另一份合約。當甲要求乙履行義務時,乙卻拿他跟丙之間的合約問題來當藉口,這在「契約只能拘束當事人」的法律邏輯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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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 (B)!這表示你對保險法中「原保險」與「再保險」的法律關係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

原保險與再保險之獨立性

在保險法架構下,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是各自獨立的。依據保險法第40條之精神,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原則上無賠償請求權;本題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給付為由拒絕或延遲給付。 也就是說,乙公司(原保險人)與再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進度,完全不能作為對抗甲(被保險人)的理由。乙公司依法必須直接對甲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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