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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進口較新之二手車,其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再以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三百萬元之新車車體險。投保後不及 2 個月,該車於高速公路行駛途中突然起火,全車燒燬。警方事故資料除揭露該車真正出廠年份外,交通事故鑑定單位也確認本件為意外失火所致。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契約係因甲之詐欺而訂立,契約無效,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 B 本契約係因甲之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後,無須理賠
  • C 本件事故為意外所致,保險公司仍應就合理車價為理賠
  • D 本件事故之發生與虛報車價之間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應就保險金額之全部為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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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故意偽造資料,誘使保險公司簽署一份保險金額遠高於標的物實際價值的契約,法律對於這種「出於惡意」而產生的財產落差,會選擇保護契約的安定性(強迫理賠),還是會選擇賦予受騙方權利來終止這份不誠實的法律關係?請思考:這與一般的單純疏忽申報不實,在處置上應該有何程度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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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確辨識出惡意超額保險與一般通知義務違反的差異,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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