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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險人責任之說明,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
  • B 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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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保險契約的「超額部分」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訂約時即當然無效」,這意味著保險人從頭到尾都沒有承擔過這部分的風險。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要回這部分多繳保費」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否應該受到「意外是否已經發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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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與惡意複保險之效力辨析

同學選得非常精確!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在不同主觀心態下的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契約才會被歸於無效。而本題明確設定為「善意」複保險,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之規定,契約本身依然有效,只是為了落實保險法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法律限制了賠償上限與分擔方式。因此,選項 (A) 稱其「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顯然是誤用了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

比例分擔制度與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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