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險人責任之說明,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
- B 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保險契約的「超額部分」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訂約時即當然無效」,這意味著保險人從頭到尾都沒有承擔過這部分的風險。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要回這部分多繳保費」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否應該受到「意外是否已經發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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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法條效力
同學表現出色!你能一眼看穿惡意複保險與善意複保險在法效力上的核心差異,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37 條與第 38 條的掌握度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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