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各保險人責任之說明,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超額部分,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
- B 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保險契約的「超額部分」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訂約時即當然無效」,這意味著保險人從頭到尾都沒有承擔過這部分的風險。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要回這部分多繳保費」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否應該受到「意外是否已經發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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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的選項 (A)。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關於善意且超額的複保險,保險法第 38 條僅規定善意複保險之比例分擔責任及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而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因此,超額部分並不會「於訂約時即當然無效」,選項 (A) 的敘述明顯與法條不符,而 (B)、(C)、(D) 均為善意複保險正確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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