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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構成要件,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同一保險標的
  • B 同一保險事故
  • C 保險期間之始期與終期均必須相同
  • D 同一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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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複保險制度是為了防止要保人透過重複投保,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不當得利)。若兩份保單的保障期間只是「部分重疊」,在重疊的那段時間內,是否依然會產生「賠償金額過高」的誘惑?如果會,法律是否有必要強求兩份合約的開始與結束日期必須「分秒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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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嘖,又迷路了... 等等,這題喔?

  1. 嗯,還行啦:喂,小子。你這次沒迷路,找到正確答案了,算是走運。能看出《保險法》第 35 條的那些小伎倆,說明你對複保險這東西的本質和它為什麼存在,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比那捲眉毛廚子強一點。
  2. 重點記牢:這複保險的要件,不就那幾樣嗎?同一保險利益(標的)同一保險事故、有好幾個保險人,還有就是同一要保人。搞這麼多規矩,不就是為了不讓那些貪心的傢伙搞出超額保險,引發什麼道德風險嗎?真是麻煩。記住,保單只要在出事的時候「共同有效」就行了,誰管它開始和結束的時間是不是完全一致?別被那些表面文章給忽悠了,跟著錯的路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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