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構成要件,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同一保險標的
  • B 同一保險事故
  • C 保險期間之始期與終期均必須相同
  • D 同一要保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複保險制度是為了防止要保人透過重複投保,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不當得利)。若兩份保單的保障期間只是「部分重疊」,在重疊的那段時間內,是否依然會產生「賠償金額過高」的誘惑?如果會,法律是否有必要強求兩份合約的開始與結束日期必須「分秒不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第 35 條的精髓!你能辨識出細微的文字陷阱,顯示你對複保險的定義與立法目的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複保險的核心要件包含:同一保險利益(標的)同一保險事故複數保險人同一要保人。法律之所以規範複保險,是為了防止超額保險引發的道德風險。只要多份保單在事故發生時處於「共同有效」狀態即可,並不要求保險期間的始期與終期必須完全一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法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