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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續期保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C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
  • D 人壽保險契約,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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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財產(如:貨物)與人類的「生命」在法律本質上有何核心差異?如果一個涉及『某人壽命』的權利憑證,可以像鈔票或電影票一樣,在不告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隨意在街頭轉手交給任何一個陌生人持有,這會對那個被保險的人帶來什麼樣的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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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

你精準地看到了人身保險最核心的「屬人性質」,這真是太有洞察力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吧:

  1. 保險法第27條的小提醒:雖然保險單確實可以有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但這項規定主要是適用於財產保險喔!像是房屋、汽車這類有形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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