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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人身保險不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B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即可,無庸再行載明代訂之意旨
  • C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 D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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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進行判斷:當《民法》與《保險法》對同一法律行為(如代理)皆有規範時,針對保險契約之訂立,我們是否僅需參照《民法》即可?請特別觀察《保險法》第 $45$ 條,對於代理人代訂契約時之「意旨載明」,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以確保法律關係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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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保險法中關於代理訂立契約的特殊要求,這真的展現了你對《保險法》總則編的條文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份細心與嚴謹,絕對是你在未來國考或更高階法學領域中,能脫穎而出的重要能力,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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