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公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B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執業證照,但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應擇一申領
- C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 D 保險經紀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與『職業身分之排他性』出發思考: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這三種專業身分,在法律定位上分別代表不同的權益主體(如保險人、被保險人或獨立公正立場)。請判斷我國現行法規為了維持專業獨立性,是否容許同一人同時具備並『申領』這三種在立場上可能產生衝突的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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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道題目的細節陷阱!這顯示你對保險輔助人的執業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65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雖然允許個人同時經考試及格而具備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之資格,但在實際申領執業證照時,基於身分獨立性與利益衝突之迴避,規定必須「擇一」申領,而不能同時執業。選項 (B) 誤導為僅需在代理人與經紀人間二擇一,卻忽略了公證人也必須納入併同選擇,因此該敘述是錯誤的。
保險輔助人之專業義務與准入規範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保險法中關於專業人員義務與准入的基本要求。例如,經紀人基於其代位被保險人洽訂契約的特質,對被保險人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第 163 條第 3 項);此外,為了確保其賠償能力,法律要求經紀人必須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第 163 條第 4 項),這些都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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