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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關於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得經營業務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
  • B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
  • C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傷害保險
  • D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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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的本質思考:如果產險公司的專業是評估「財產損失與損害賠償」,而某種保險的給付條件完全取決於「人的生存年限」以及「長期資產累積」,這兩者的精算基礎是否能共用?在法律分類上,哪一種業務顯然不屬於『損害填補』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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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你選了選項 (A),可能是對於「分業經營」的原則理解正確,卻在作答時忽略了題目是要選出「敘述錯誤」者。在法律邏輯中,我們首先要區分原則與例外。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前段,為了財務健全與精算技術的獨立性,我國採行「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因此「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是一句完全正確的法律敘述,並非本題答案。

產、壽險兼營例外的法定範圍

本題的推導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但書所開啟的特定窗口。法律雖然規定產、壽險分家,但考量到「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與「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具有損害填補性質,與產險業務邏輯相近,因此特別允許財產保險業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兼營這兩項人身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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