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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關於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得經營業務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
  • B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
  • C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傷害保險
  • D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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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的本質思考:如果產險公司的專業是評估「財產損失與損害賠償」,而某種保險的給付條件完全取決於「人的生存年限」以及「長期資產累積」,這兩者的精算基礎是否能共用?在法律分類上,哪一種業務顯然不屬於『損害填補』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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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產壽險分際!

做得好!這代表你對保險業經營的「產壽險分營原則」有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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