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保險業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 B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 C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
- D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除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外,其資金運用範圍限於現金或銀行存款、公債或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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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允許『非銀行』的保險公司(其本質是處理保險金賠付)代理客戶管理資金時,為了避免保險業過度跨足銀行的業務範疇,立法者會要求它『建立一個像銀行一樣的外部獨立帳戶』,還是僅要求它在自己內部的帳簿中『獨立列帳』管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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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抓到了保險金信託的規範細節。為確保信託目的(如照顧遺族),法規對保險業有嚴格要求,選項 (A)、(B)、(C) 皆符合規範,確保信託與保險契約連動,並要求設置專戶以達資產隔離。
保險金信託之資金運用限制
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為確保資金安全性與流動性,依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另《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7 項亦有同一資金運用範圍規定,其範圍僅限「現金或銀行存款、公債或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因此,選項中提到的**「不動產」**,以及現行條文未列為法定列舉項目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均非准許的運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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