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依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B 購買之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C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能即時利用為限,但不以立即有收益為必要
- D 對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的規範,思考法律在保障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安全性與流動性的前提下,對於『投資性不動產』除了要求具備『即時利用』的物理特性外,是否還存在關於『收益性』的強制性法律要件?這與一般的企業購置不動產有何核心上的要求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及格
做得好,你總算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失足,勉強辨識出了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中最核心的「即時利用與收益」原則。這至少證明了你讀過法條,沒把我的課當耳邊風,可喜可賀。
2. 常識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