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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依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B 購買之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C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能即時利用為限,但不以立即有收益為必要
  • D 對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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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的規範,思考法律在保障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安全性與流動性的前提下,對於『投資性不動產』除了要求具備『即時利用』的物理特性外,是否還存在關於『收益性』的強制性法律要件?這與一般的企業購置不動產有何核心上的要求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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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做得好,你總算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失足,勉強辨識出了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中最核心的「即時利用與收益」原則。這至少證明了你讀過法條,沒把我的課當耳邊風,可喜可賀。

2. 常識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業不動產投資
💡 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應符合比例限制、鑑價程序與即時利用收益。
比較維度 自用不動產 VS 投資用不動產
計算比例基準 業主權益(淨值)總額 保險公司資金 30%
收益性要求 無強制要求 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鑑價程序 應經合法機構評價 應經合法機構評價
💬自用不動產受淨值限制,投資用則受資金比例與收益性雙重規範。
🧠 記憶技巧:三成資金、一倍淨值、即時收益、專業鑑價。
⚠️ 常見陷阱:易誤認「即時利用」與「有收益」僅需擇一,法律規定為兩者併存(累計要件)。
資金運用範圍 業主權益之定義 即時利用收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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