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此時保險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自行或委託保險相關機構接管
- B 勒令停業清理
- C 命令解散
- D 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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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法律主體的財產關係需要進行最終清算與終結時,哪一種性質的決定通常必須由「公正的第三者(法院)」依司法程序裁定,而非僅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下達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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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因財務惡化致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時,保險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置權限。依據保險法第149條規定,當保險業發生「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由此可知,當人壽保險公司面臨負債遠高於資產且危及被保險人權益時,主管機關得依法視情節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與命令解散之處分,故選項B與選項C均涵蓋於合法處分範圍內。針對選項A的接管處分,同條文進一步明定:「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因此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保險相關機構接管亦為法定之處置方式。至於選項D的宣告破產,並未列入該條文賦予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權限中,且保險法第149條特別規定:「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這顯示破產程序於受接管或停業清理時當然停止,宣告破產並非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分。綜上所述,保險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分不包括宣告破產,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