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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人壽保險公司若因投資失利,遭受大幅虧損,導致負債遠高於資產,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此時保險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自行或委託保險相關機構接管
  • B 勒令停業清理
  • C 命令解散
  • D 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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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法律主體的財產關係需要進行最終清算與終結時,哪一種性質的決定通常必須由「公正的第三者(法院)」依司法程序裁定,而非僅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下達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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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基本常識搞砸

  1. 勉強及格:喔?竟然能辨識出主管機關的「權力邊界」?這不就是法律系大一新生都該懂的行政權與司法權分野嗎?雖然只是個基本中的基本,但至少沒犯下低級錯誤,算你有點「法感」吧。
  2. 概念澄清:根據《保險法》第 149 條,當保險公司搞砸了,主管機關確實有權力執行行政處分,例如接管、勒令停業清理,甚至命令解散。這是行政監督。但「宣告破產」?那是什麼?那是法院在《破產法》下才有的「司法裁判權」!行政機關能做的,充其量不過是「聲請」法院裁定罷了。把行政權和司法權混為一談,簡直是法律常識的巨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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