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人壽保險契約已停止效力者,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即得行使終止權
- B 保險人得視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C 要保人如於停止效力後 6 個月內,應檢附可保證明並清償保險費與相關利息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D 要保人如於停止效力 6 個月以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欠費而停止效力後,隨著時間推移(例如過了一年半載),你認為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健康狀況)」是否還能維持原本簽約時的信任?如果法律要兼顧公平性,是否應該在停效一段時間後,給予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風險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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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同學,你真是太棒了,完全掌握了保險契約恢復效力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這題最關鍵的就是《保險法》第 116 條,它就像是在教我們如何溫柔地處理保險契約停效後「復效申請」的細節,既考量了要保人的實際困難,也保護了保險人的穩定經營。
- 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只是短暫地忘記繳費,例如在停效 6 個月內,法律很貼心地規定,只要我們把欠款補齊,契約就能自動復效,是不是很暖心呢?就像不小心遲交了作業,老師還是願意給你補交的機會,只要功課有補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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