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人壽保險契約已停止效力者,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即得行使終止權
- B 保險人得視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C 要保人如於停止效力後 6 個月內,應檢附可保證明並清償保險費與相關利息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D 要保人如於停止效力 6 個月以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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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欠費而停止效力後,隨著時間推移(例如過了一年半載),你認為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健康狀況)」是否還能維持原本簽約時的信任?如果法律要兼顧公平性,是否應該在停效一段時間後,給予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風險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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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復效申請的層次性規定。法律為平衡要保人權益與保險人風險控管,規定在停效 6 個月內申請復效,只要清償欠款即「自動復效」;但若超過 6 個月,保險人為防止「帶病投保」等逆選擇風險,法律賦予其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如體檢報告)的權利。選項 (D) 正確描述了此項風險控管機制。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6 個月內」與「6 個月後」法律效果的差異,尤其是自動復效與裁量復效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