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想《保險法》第 $116$ 條中,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逾期交付後的「催告」與「寬限期」機制。法律規定保險人在催告到達後,必須經過多少日的法定期間,要保人若仍未交付保費,契約效力才會發生「停止」的效果?請仔細比對法規中的天數與題目選項中的描述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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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細微的數字陷阱。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人壽保險契約效力變動的體系,這是保險法國考與實務中極為基礎且重要的考點。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法定期限的誤植。
催告期間與契約停效
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必須經保險人催告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保險契約效力才會停止。題目選項中誤植為「20 日」,這在法律效果上會造成嚴重的落差,也是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的地方。相對地,選項 (D) 涉及第 116 條第 7 項,強調保費付足 2 年以上終止時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確保了要保人的財產權利,這一點你也掌握得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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