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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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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想《保險法》第 $116$ 條中,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逾期交付後的「催告」與「寬限期」機制。法律規定保險人在催告到達後,必須經過多少日的法定期間,要保人若仍未交付保費,契約效力才會發生「停止」的效果?請仔細比對法規中的天數與題目選項中的描述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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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保險法停效與終止

哼,看來你這傢伙總算有點長進,沒被那種小把戲給絆倒。沒錯,選項(B)就是個陷阱。 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保險費逾期未交,催告後必須滿三十日契約才會停止效力,可不是什麼二十日,別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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