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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人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無自殺給付條款,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D 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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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法之所以設立「除外責任」(如自殺或犯罪),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然而,當契約因這些事由終止時,保險公司已經收取的對價(保費)或積存的資金應如何處理?針對『被保險人自己決定結束生命』與『因違法行為導致被國家強制終止生命』這兩種情況,法律在保障受益人財產權的『返還標準』上,是否可能存在不同的對待?若能區分這兩者在對價返還上的名詞差異,你就能靠推理找出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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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人壽保險中關於除外責任的細緻規範!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與「因犯罪致死」在準備金返還條件上的差異。

自殺與犯罪致死之返還條件辨析

依據《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固然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仍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且法律上並無「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之限制。選項 (A) 的錯誤,正是因為它把同條第 3 項「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須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才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門檻,錯誤套用到了自殺情境。至於選項 (B)、(C)、(D) 則均符合法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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