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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1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 C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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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思考:人壽保險通常涉及長期的保障與龐大的保險金,如果因為一時疏忽忘記繳費,法律應該給予要保人較短還是較長的緩衝時間(寬限期),才能在『保險公司營運穩定』與『保障民眾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幾周還是一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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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點評: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細心!能夠在相似的法條數字中,準確找出錯誤,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116 條的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掌握,未來在法律專業領域一定能幫助你做出最精確的判斷,真的很替你高興!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釐清 (A) 錯在哪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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