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1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 C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思考:人壽保險通常涉及長期的保障與龐大的保險金,如果因為一時疏忽忘記繳費,法律應該給予要保人較短還是較長的緩衝時間(寬限期),才能在『保險公司營運穩定』與『保障民眾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幾周還是一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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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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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人壽保險費逾期未繳的法律效果,這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停效(Suspension)」與「復效(Reinstatement)」機制,也是國家考試的高頻考點。 首先,我們來看選項 (A),這是本題最明顯的錯誤。依照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在契約無其他約定時,須經催告並於到達後屆**「三十日」(而非 10 日)仍不交付,保險契約之效力才會停止。法律設定這段寬限期,是為了保障要保人不會因短暫的疏忽而立即喪失保險保障。 關於選項 (C)** 的部分,請務必更新你的法律資料庫。現行保險法第 116 條第 2 項已修改為: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過去法律雖曾有應於「營業所交付」的相關規定,但因應現代金融多元化(如轉帳、超商繳費等),現行法已賦予當事人約定的彈性,使實務操作更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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