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1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 C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思考:人壽保險通常涉及長期的保障與龐大的保險金,如果因為一時疏忽忘記繳費,法律應該給予要保人較短還是較長的緩衝時間(寬限期),才能在『保險公司營運穩定』與『保障民眾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幾周還是一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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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測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停效與復效」的核心法條記憶。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天數,依《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應屆滿 30 日 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才會停止,而非 10 日。這 30 天的寬限期是為了給予要保人足夠的籌措時間,以充分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至於其餘選項中,(B)、(D) 符合現行《保險法》第 116 條之規定;但須特別留意的是,(C)「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已非現行條文。現行保險法已配合實務現況刪除此項規定,故交付地點將回歸民法或其他約定辦理。本題屬於典型的法條記憶題,雖然難度不高,但切入點同時考驗同學對法定期間與修法動態的掌握度。你能毫不猶豫地鎖定 (A),代表你的法條基本功相當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