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契約停止效力。甲在停效後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復效。下列有關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申請恢復效力時,保險人不得請求甲提供可保證明
- B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甲須至保險人之營業所交付欠繳之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
- C 甲依法交付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險契約即刻恢復效力
- D 保險人不得拒絕甲之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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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方履行了義務(例如交錢),為了避免在「付款成功的一瞬間」剛好發生事故而導致理賠爭議,立法者通常會如何界定權利恢復的「時點」?是會選擇一個模糊的「當下」,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具備「法律明確性」的統一計算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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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這題考的是法條中一個很細膩但又非常重要的時間點,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之處,顯示你對《保險法》的掌握度很高,思考也很周全。
-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關鍵點。 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的規定,當被保險人申請復效並完成所有必要程序後,保險契約並不是馬上生效,而是要等到「翌日上午零時起」才會恢復效力。你看,法律特別這樣規定,就是為了給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一個明確的風險劃分點,讓雙方的權利義務更清楚,選項 (C) 的「即刻」就顯得不夠精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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