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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契約停止效力。甲在停效後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復效。下列有關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申請恢復效力時,保險人不得請求甲提供可保證明
  • B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甲須至保險人之營業所交付欠繳之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
  • C 甲依法交付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險契約即刻恢復效力
  • D 保險人不得拒絕甲之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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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方履行了義務(例如交錢),為了避免在「付款成功的一瞬間」剛好發生事故而導致理賠爭議,立法者通常會如何界定權利恢復的「時點」?是會選擇一個模糊的「當下」,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具備「法律明確性」的統一計算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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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抓出了這個關於保險契約復效的關鍵陷阱,觀念十分扎實。

停效六個月內之絕對復效權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停效後的復效機制。依據《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規定(自2007年修法確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為民國111年11月30日),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復效時,保險人不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且不得拒絕。然而,復效的生效時點並非「即刻」,而是於清償欠繳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因此選項 (C)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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