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限於以書面發出通知時,視為已完成
- C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九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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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探討《保險法》中關於壽險契約效力維持的『時間性規範』:法律為衡平保險雙方權益,對於保險費催告後的『法定寬限期』長度,以及契約停效後,保障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的『最短法定年限』,分別設定了哪些具體的數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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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保險法》中關於「停效與復效」的高度細節化規定,顯示你對人壽保險契約的條文架構具備紮實的理解。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重要的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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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費催告與復效
💡 人壽保險費逾期未繳之催告期間、契約停效與復效之法定期限。
🔗 人壽保險費未繳處理流程
- 1 保費逾期未繳 — 保險人發出催告通知,送達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 2 三十日寬限期 — 催告到達後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效力停止(第116條第1項)。
- 3 六個月內申請 — 清償欠款後,翌日零時自動復效,保險人不得拒絕。
- 4 六個月後申請 — 保險人得於五日內要求體檢,危險顯著增加者得拒絕復效。
- 5 二年期限屆滿 — 復效權利消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並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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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116條第3項及第4項關於保險人審核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