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限於以書面發出通知時,視為已完成
- C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九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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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探討《保險法》中關於壽險契約效力維持的『時間性規範』:法律為衡平保險雙方權益,對於保險費催告後的『法定寬限期』長度,以及契約停效後,保障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的『最短法定年限』,分別設定了哪些具體的數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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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契約效力之法律爭點解析
針對本題,我們需精準掌握《保險法》第116條關於催告與復效的法律規範。正確選項為 (D),現解析如下: 1. 復效權之規範(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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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選項之法條依據
壽險保費催告與復效
💡 人壽保險費逾期未繳之催告期間、契約停效與復效之法定期限。
🔗 人壽保險費未繳處理流程
- 1 保費逾期未繳 — 保險人發出催告通知,送達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 2 三十日寬限期 — 催告到達後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效力停止(第116條第1項)。
- 3 六個月內申請 — 清償欠款後,翌日零時自動復效,保險人不得拒絕。
- 4 六個月後申請 — 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僅於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時,始得拒絕恢復效力。
- 5 二年期限屆滿 — 復效權利消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並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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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116條第3項及第4項關於保險人審核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