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於民國 112 年(下同)6 月 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保單相關內容後,決定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乙於次日將甲填載完成之要保書回傳 A 公司完成要保程序,並於同日印出繳費單,甲於 6 月 5 日於超商繳費完成。甲於 6 月 10 日收到 A 公司所寄發核保通過簡訊,A 公司並於 6 月 15 日寄出保險單。然甲已於 6 月 12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甲死亡時保險契約尚未成立生效,保險人無需為保險給付
- B 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甲於 6 月 5 日完成繳費,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為保險給付
- C 乙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為 A 公司向甲招攬,甲完成要保書回傳並繳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於 6 月 5 日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理賠
- D 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保險人核保時,雙方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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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保險法》之法理,辨析保險契約之成立究屬「諾成契約」或「要物契約」?並請思考保險單的簽發與保費的交付,究竟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要式/要物行為),還是僅為契約履行或證明的性質?當保險公司完成核保程序並通知要保人時,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已達成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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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與成立時點,正確選項為 D。保險契約在性質上屬於「不要式契約」與「不要物契約」,這意味著契約的成立不以作成實體書面(如保險單)或交付物品(如繳納保險費)為必備要件,而是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為核心。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在本題客觀事實中,甲填寫要保書向 A 保險公司提出投保之要約,而 A 公司於 6 月 10 日發送核保通過簡訊,即代表保險公司對該要約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此時雙方之意思表示已經互相一致,保險契約於 6 月 10 日即告成立生效,縱使 A 公司遲至 6 月 15 日才寄出實體保險單,亦不影響契約早已成立之事實。因此,當甲於 6 月 12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時,保險契約既已在核保通過時有效成立,保險人 A 公司自應依約履行保險給付之責任。選項 A 認為契約需具備保險單始成立、選項 B 誤認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選項 C 誤認繳費即代表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上述觀念皆與保險契約之基本性質不符,故僅選項 D 之論述正確。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
💡 保險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核保通過時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
🔗 保險契約成立之法律流程
- 1 要保(要約) — 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並回傳保險公司
- 2 預收保費 — 交付保費非成立要件,但會影響責任開始點
- 3 核保(承諾) —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 4 契約成立 — 核保通過即成立,不待保單寄出或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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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關於人壽保險人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後,於同意承保時保險責任溯自預收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