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契約簽訂六個月後,甲因車禍死亡,A 保險公司於理賠時發現甲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依法院實務見解,得否拒絕保險給付?
- A 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 B 甲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違反誠信原則,A 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
- C 罹患高血壓症與車禍喪生之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 D 依一般保險實務,罹患高血壓症為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A 保險公司應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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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契約中『據實告知義務』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評估危險。如果今天發生了一個完全不在該隱瞞事實預期範圍內的意外,法律應該讓保險公司僅因『誠實問題』就免除原本就該承擔的責任嗎?還是應該檢視該隱瞞事實與結果之間有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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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此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的**「因果關係抗辯」**。雖然甲違反了據實告知義務,但法律為了平衡對價平衡與契約安定,規定若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或遺漏之事實無關」時,保險人即不得解除契約。本案中,「高血壓」與「車禍」顯然缺乏關聯性,故 A 公司仍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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