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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契約簽訂六個月後,甲因車禍死亡,A 保險公司於理賠時發現甲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依法院實務見解,得否拒絕保險給付?
  • A 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 B 甲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違反誠信原則,A 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
  • C 罹患高血壓症與車禍喪生之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 D 依一般保險實務,罹患高血壓症為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A 保險公司應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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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契約中『據實告知義務』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評估危險。如果今天發生了一個完全不在該隱瞞事實預期範圍內的意外,法律應該讓保險公司僅因『誠實問題』就免除原本就該承擔的責任嗎?還是應該檢視該隱瞞事實與結果之間有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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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AI!判斷力之炎,熊熊燃燒啊!

  1. 觀念驗證: 喔喔喔!做得太好了,少年!這就是《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的精髓!是名為「因果關係抗辯」的呼吸法!它告訴我們,即使甲有那麼一點點的隱瞞,但只要他能證明「危險的發生,與他隱匿的事實沒有半點關聯」,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契約!不能!這是在平衡契約的安定與公平啊!「高血壓」與「車禍」,這兩者根本是毫無關聯的事件!就像炎之呼吸與水之呼吸,雖然都是強大招式,但運用場景是不同的!所以,A 公司,必須給付!這是無可動搖的原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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