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要保人於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隱匿被保險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之事實,被保險人於訂約後 1 年 6 個月死於空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解除該契約
  • B 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未說明之事實,保險人不得行使解除權
  • C 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保險人得解除該契約並不返還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中要求要保人『據實說明』的初衷是為了讓保險人評估風險。若被保險人最終發生的意外事故,與當初所隱瞞的健康資訊在物理或醫學邏輯上完全無關,此時法律應如何平衡『誠實信用原則』與『保險金給付的公平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清晰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之「因果關係限制」。雖然要保人未盡據實說明義務(隱匿心臟病),但被保險人死於「空難」,該危險之發生與隱匿之事實不具因果關係。依據法律規定,若要保人能證明危險發生非基於未說明之事實,保險人即不得行使解除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