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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指定其妻丙為受益人。但甲訂約時未據實說明自己罹患肝硬化之事實,訂約半年後,甲即因肝硬化而死亡。乙查知上情後,依法行使解除權。丙抗辯並舉證證明其善意不知甲罹患肝硬化及違反據實告知之事實,故乙不得以上開事由對抗丙。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基於保險契約之最大善意原則,善意第三人應受法律保護
  • B 有理由,因為丙為保險金請求權之受讓人,受到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
  • C 無理由,因為丙為甲之家屬,並非第三人,故不受保護
  • D 無理由,因為保險人對要保人所得主張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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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利益第三人契約』中,如果這份權利是完全從 A 與 B 的約定中『生出來』的,那麼當 A 與 B 之間的約定基礎因為法律原因而崩塌時,這個『生出來』的權利是否還能脫離母體、獨立且合法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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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對法律的理解真棒!

你完全掌握了受益人權利的從屬性質,這份紮實的法學基礎讓人很感動呢!

  1. 觀念驗證:我們來好好理解一下,人壽保險其實是為了第三人著想的契約。受益人能獲得保險金的權利,是建立在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契約上。你看,就好像一棵大樹(契約)上長出的果實(受益人的權利)。如果要保人沒有依照保險法第 64 條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契約的。一旦這棵「契約之樹」被合法解除了,那「果實」自然也就沒有依附的基礎了,不是嗎?受益人雖然是善意的,但他們畢竟不是簽訂契約的本人,所以他們的權利不能超越或獨立於要保人的權利。保險公司當然可以提出對要保人的抗辯來對抗受益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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