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指定甲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經乙書面同意。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於離婚後一年死亡,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
- B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喪失受益人資格
- C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因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且保險契約仍持續具效力
- D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因甲、乙已離婚,保險公司只須退還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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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之法理,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究應存在於『契約訂立時』或是『事故發生時』,始能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此外,被保險人依第 $105$ 條所為之『書面同意』,在法律上是否會因事後身分關係(如配偶關係)之消滅而自動喪失效力,抑或須經特定法律行為方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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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細膩理解。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這樣拆解:
- 合法成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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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題目改成甲離婚後再婚且契約未改
人身保險利益之存續時點
💡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僅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 | VS | 人身保險 |
|---|---|---|---|
| 主要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17條 | — | 保險法第14條 |
| 利益存在時點 | 事故發生時須存在 | — | 契約訂立時須存在 |
| 事後利益喪失 | 契約失效 | — | 契約繼續有效 |
💬財產保險重視損害填補,事故時須有利益;人身保險採定額給付,僅重訂約時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