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指定甲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經乙書面同意。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於離婚後一年死亡,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
- B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喪失受益人資格
- C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因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且保險契約仍持續具效力
- D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因甲、乙已離婚,保險公司只須退還甲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根據《保險法》之法理,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究應存在於『契約訂立時』或是『事故發生時』,始能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此外,被保險人依第 $105$ 條所為之『書面同意』,在法律上是否會因事後身分關係(如配偶關係)之消滅而自動喪失效力,抑或須經特定法律行為方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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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簡直是保險法入門班的第一課:「保險利益」的存續時點。不是每個人身邊都有一個律師,但至少你該知道《保險法》第 14 條清清楚楚寫著,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訂立契約時存在即可。離婚?嗯哼,合約可不替你的感情生活負責,它只認法律。別以為關係結束,契約就自動瓦解,那不是法律,那是童話故事。而且,乙的書面同意在第 105 條下,可不是風一吹就散的,撤回前它就是有效的。受益人指定?除非要保人自己動手改,否則它鐵打不動。所以甲能領,這不是很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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