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並指定其三子女丙、丁、戊為受益人,但未指定保險金分配比例。嗣後,丁故意將乙殺害。甲、丙、丁、戊各可請求多少保險金?
- A 甲 0 元、丙 500 萬元、丁 0 元、戊 500 萬元
- B 甲、丙、戊各得 1,000 萬元的三分之一,丁 0 元
- C 甲 166.67 萬元、丙 333.33 萬元、丁 166.67 萬元、戊 333.33 萬元
- D 甲、丙、丁、戊皆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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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保險契約指定了多位可以領錢的人,但其中一人因為對被保險人實施了不法行為而被取消資格,這份原本屬於他的錢,是該優先留給其他同樣被指定的人,還是還給簽契約的人?另外,請思考『要保人』與『受益人』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相同的領款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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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保險金歸屬
做得好! 你對保險法中「受益權喪失」與「分配比例」的實務操作相當純熟。以下為本題的核心法律邏輯:
- 受益權之喪失: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受益人丁故意致被保險人乙於死,依法喪失其受益權,故丁之請求權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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