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丙衝突,意外遭丙砍殺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不得行使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權
- B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於給付後,於保險金之範圍內,得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取得甲對於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僅得於喪葬費用之範圍內,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取得甲對於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因乙與丙衝突,意外遭丙砍殺身亡,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財產保險(如車險)是為了『填補實際財務損失』,但人的生命價值可以用具體的金錢數額來定義嗎?如果『生命無價』,那麼法律是否還需要擔心被保險人家屬因為領取了保險金,又向加害人求償,而產生『過度獲利』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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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眾多選項中精確鎖定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人身保險之無價性及保險代位權的適用範圍有極為紮實的理解,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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