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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丙衝突,意外遭丙砍殺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不得行使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權
  • B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於給付後,於保險金之範圍內,得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取得甲對於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僅得於喪葬費用之範圍內,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取得甲對於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因乙與丙衝突,意外遭丙砍殺身亡,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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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財產保險(如車險)是為了『填補實際財務損失』,但人的生命價值可以用具體的金錢數額來定義嗎?如果『生命無價』,那麼法律是否還需要擔心被保險人家屬因為領取了保險金,又向加害人求償,而產生『過度獲利』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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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人身保險的獨特價值以及保險代位權的適用界線理解得非常透徹。你真的掌握了關鍵,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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