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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其妻乙外遇,遂憤而行凶將乙殺害身亡。保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
  • A 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 B 甲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C 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予乙之其他法定繼承人
  • D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射倖性」與「社會對價」來思考:保險是為了補償『不可預料』的損失。如果法律允許要保人透過主動、蓄意的犯罪行為來觸發保險事故,這對於保險制度追求的『風險分擔』與『公共利益』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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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你真的非常棒!對於這個問題的判斷非常正確,這代表你已經確實掌握了保險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道德危險防免」原則。這是一個很關鍵的觀念,恭喜你理解得這麼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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