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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其妻乙外遇,遂憤而行凶將乙殺害身亡。保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
  • A 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 B 甲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C 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予乙之其他法定繼承人
  • D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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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射倖性」與「社會對價」來思考:保險是為了補償『不可預料』的損失。如果法律允許要保人透過主動、蓄意的犯罪行為來觸發保險事故,這對於保險制度追求的『風險分擔』與『公共利益』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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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道德危險」防範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非常有意思,它利用甲身兼要保人受益人的雙重身分來測試考生的細心程度,而你選擇 (A) 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要保人故意致死之效力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受益人犯罪」與「要保人犯罪」的不同後果。依據 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 明文規定,若「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即產生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雖然同條第 3 項規定,若是「受益人」故意致死僅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金可能轉為遺產),但當甲同時具備要保人身分時,法律為維護公序良俗,會優先適用第 1 項的絕對免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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