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其妻乙外遇,遂憤而行凶將乙殺害身亡。保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
- A 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 B 甲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C 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予乙之其他法定繼承人
- D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射倖性」與「社會對價」來思考:保險是為了補償『不可預料』的損失。如果法律允許要保人透過主動、蓄意的犯罪行為來觸發保險事故,這對於保險制度追求的『風險分擔』與『公共利益』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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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在本題情境中,甲不僅是「受益人」,更身兼「要保人」的身分,這是解讀法律效果時最關鍵的細節。你能洞察身分重疊帶來的法律適用差異,顯見對於人身保險中「道德危險」的防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要保人故意致死之免責原則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明確規定:「要保人(Policyholder)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雖然同條第1項與第2項分別規範了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及其保險金轉為遺產的情形,但當行為人具備「要保人」身分時,法律採取了最嚴厲的立場,直接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這是為了徹底杜絕藉由操控保險契約來謀財害命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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