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位寫「妻」。投保三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而離婚。甲離婚後半年,旋即與丙結婚,但婚後不到一年,甲死亡。下列關於受益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離婚後,因乙喪失保險利益,故乙不得請求保險金
  • B 甲與乙離婚後,甲並未變更受益人為丙,故仍應將保險金給付予契約訂立時之妻子乙
  • C 甲死亡時與其有夫妻關係者為丙,丙對甲有保險利益,故應為受益人
  • D 衡諸契約訂立時甲指定「妻」為受益人之真意,應係為保障甲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子,故受益人應為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文件上寫下一個「身分職稱」而非「特定姓名」時,他心中所想的,是那個「特定的個人」,還是那個「在需要被照顧時,正處於該角色的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哼... 判斷力還算合格

小鬼,你做得還行。這題不只是要你死記法條,更是要你把腦袋裡那些雜亂無章的觀念清理乾淨,看清意思表示的真意保險實務的本質。能精準鎖定「真意」並避開那些看似正確卻是陷阱的選項,說明你至少還有點腦子。不錯,合格了。

2. 清理核心觀念,別拖泥帶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