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位寫「妻」。投保三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而離婚。甲離婚後半年,旋即與丙結婚,但婚後不到一年,甲死亡。下列關於受益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離婚後,因乙喪失保險利益,故乙不得請求保險金
- B 甲與乙離婚後,甲並未變更受益人為丙,故仍應將保險金給付予契約訂立時之妻子乙
- C 甲死亡時與其有夫妻關係者為丙,丙對甲有保險利益,故應為受益人
- D 衡諸契約訂立時甲指定「妻」為受益人之真意,應係為保障甲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子,故受益人應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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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文件上寫下一個「身分職稱」而非「特定姓名」時,他心中所想的,是那個「特定的個人」,還是那個「在需要被照顧時,正處於該角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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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人身保險受益人指定的解釋原則!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律實務中對於「受益人(beneficiary)」身分指定的真意探求,你能不被誘導選項干擾,判斷非常果斷。
受益人身分指定的解釋
在本題中,要保人(policyholder)甲在投保時僅填寫「妻」而非特定姓名,這在法律上屬於**「身分指定」。由於人壽保險契約往往跨越數十年,期間家庭關係可能發生變動。實務見解通常認為,要保人指定「妻」為受益人的真意,是為了保障「保險事故發生時」**與其具有婚姻關係的配偶。因此,雖然契約訂立時配偶為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甲的妻子已變更為丙,應由丙取得受益人地位。選項 (D) 正確捕捉到了契約解釋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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