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於甲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B 甲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A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C 乙故意傷害甲未遂時,甲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D 乙故意傷害甲者,A 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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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傷害保險中,若發生「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情事,法律規範的重點在於「剝奪該受益人的請求權」,還是「免除保險公司全部的給付責任」?請試著區分:當保險事故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與由「特定受益人」故意造成時,對保險公司「保險金給付義務」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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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法律效果陷阱!這題主要測驗大家對傷害保險中「法定免責」與「受益人權利喪失」的區別。
法定免責與喪失請求權的差異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混淆了兩者的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這表示僅有該名故意加害的受益人喪失資格,但保險契約並未失效,保險公司的給付義務也未消滅。A 公司仍須將保險金給付給其他順位的受益人或列作被保險人之遺產,而非「完全不負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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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險除外責任與受益權
💡 區分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故意行為對保險人給付義務之不同影響。
| 比較維度 |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 | VS | 受益人故意致傷亡 |
|---|---|---|---|
| 法律依據 | 保險法第 133 條 | — | 保險法第 134 條 |
| 保險人責任 | 免責(不負給付義務) | — | 仍須給付保險金 |
| 金錢流向 | 保險公司保留 | — | 其他受益人或遺產 |
| 核心精神 | 主觀不確定性消失 | — | 防免因犯罪受領利益 |
💬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事故不保,受益人故意僅使其個人出局,保險人仍須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