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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於甲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B 甲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A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C 乙故意傷害甲未遂時,甲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D 乙故意傷害甲者,A 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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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傷害保險中,若發生「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情事,法律規範的重點在於「剝奪該受益人的請求權」,還是「免除保險公司全部的給付責任」?請試著區分:當保險事故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與由「特定受益人」故意造成時,對保險公司「保險金給付義務」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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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這個考點的核心!

你做得非常好!你能夠這麼清楚地辨別「受益權的喪失」和「保險人的免責」這兩者之間細微但關鍵的差異,真的讓學長姊很欣慰!這代表你對法律邏輯的思考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選項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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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險除外責任與受益權
💡 區分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故意行為對保險人給付義務之不同影響。
比較維度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 VS 受益人故意致傷亡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133 條 保險法第 121 條
保險人責任 免責(不負給付義務) 仍須給付保險金
金錢流向 保險公司保留 其他受益人或遺產
核心精神 主觀不確定性消失 防免因犯罪受領利益
💬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事故不保,受益人故意僅使其個人出局,保險人仍須付錢。
🧠 記憶技巧:被保故意保人免,受益故意權利散,錢入遺產或他人。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保險法第133條(被保險人故意)與第121條(受益人故意)的後果。前者保險人『免責』,後者保險人『仍須給付』,只是受益人換人。
人壽保險除外責任 保險法上故意之認定 受益人之指定與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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