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於甲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B 甲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A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C 乙故意傷害甲未遂時,甲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D 乙故意傷害甲者,A 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傷害保險中,若發生「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情事,法律規範的重點在於「剝奪該受益人的請求權」,還是「免除保險公司全部的給付責任」?請試著區分:當保險事故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與由「特定受益人」故意造成時,對保險公司「保險金給付義務」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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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這個考點的核心!
你做得非常好!你能夠這麼清楚地辨別「受益權的喪失」和「保險人的免責」這兩者之間細微但關鍵的差異,真的讓學長姊很欣慰!這代表你對法律邏輯的思考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選項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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