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關於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不負保險責任?
- A 被保險人處理漁貨不慎遭刺傷而感染海洋弧菌後死亡
- B 被保險人手術期間,因醫生過失導致被保險人死亡
- C 被保險人於接受新冠疫苗注射後,因發生嚴重副作用致死
- D 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約二年後故意自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意外傷害保險」的核心定義是必須具備『突發性』與『不可預料性』,那麼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被保險人『主觀上積極追求』其結果時,這是否還符合意外險的本質?
傷害保險除外責任
💡 傷害險僅承保意外事故,故意行為致傷亡屬法定除外責任。
| 比較維度 | 人壽保險 | VS | 傷害保險 |
|---|---|---|---|
| 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109條 | — | 保險法第133條 |
| 故意自殺 | 原則不賠,滿二年應賠 | — | 絕對不賠(法定除外) |
| 事故本質 | 不論原因(除故意外) | — | 限於「意外」事故 |
💬傷害險嚴格排除故意行為,不論契約成立多久,自殺皆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