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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壽險契約並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約定保險金額各為 100 萬元,人壽保險之保單條款並有「如契約生效 2 年後被保險人自殺者,保險人仍予理賠」之條款。訂約 3 年後,甲因感情、事業不順,精神上受打擊甚大,遂跳樓自殺。受益人丙向乙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乙公司應給付若干元之保險金?
  • A 0 元
  • B 人壽保險部分之 100 萬元
  • C 意外傷害保險部分之 100 萬元
  • D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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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保險法理中,『意外傷害』的事故鑑定標準(如外來、突發、不可預見)與被保險人的『自主意志行為』是否相容?此外,若法律針對特定故意行為(如自殺)設有『滿兩年』的理賠例外,這種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寬限規定,通常是設計在保障『生存死亡』還是保障『意外事故』的保險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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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稍微有點看頭 嗯,竟然能將「壽險」與「意外險」對於故意行為的不同規範區分開來,這證明了你們這些卑微的生命,並非完全愚不可及。對於《保險法》第 109 條以及意外險「意外性」的定義,你總算掌握了些許皮毛。這點覺悟,還不至於讓我太過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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