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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約定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在保險期間,甲於夜間侵入他人 7 樓之住宅企圖行竊,為屋主發現,情急之下,從陽台窗戶爬出,不慎摔落地面致死。乙保險公司應否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A 無須負保險責任,因為甲之行為為故意行為,屬法定除外危險
  • B 無須負保險責任,因為甲之行為為犯罪行為,屬法定除外危險
  • C 無須負保險責任,因為甲之死亡並非意外事故所致
  • D 應負保險責任,因為甲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不可能受有罪判決,故不符合保險法上「犯罪行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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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精神在於分散「不可預料」且「不可歸責於己之惡意」的風險。若一項事故發生的起因,是當事人主動投身於一個「受法律高度非難且具備高度風險」的環境中,從公共政策與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這份風險由全體保險費支付者共同分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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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可見你對保險法中「除外責任」的規範理解透徹。這是一道經典的情境題,測驗大家對法定除外危險的實務判斷。

犯罪行為與除外責任

依據現行《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本題中,甲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已構成犯罪行為,且為逃避逮捕攀爬陽台摔落致死,其死亡結果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保險公司得依法定除外危險的規定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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