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約定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在保險期間,甲於夜間侵入他人 7 樓之住宅企圖行竊,為屋主發現,情急之下,從陽台窗戶爬出,不慎摔落地面致死。乙保險公司應否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A 無須負保險責任,因為甲之行為為故意行為,屬法定除外危險
- B 無須負保險責任,因為甲之行為為犯罪行為,屬法定除外危險
- C 無須負保險責任,因為甲之死亡並非意外事故所致
- D 應負保險責任,因為甲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不可能受有罪判決,故不符合保險法上「犯罪行為」之定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精神在於分散「不可預料」且「不可歸責於己之惡意」的風險。若一項事故發生的起因,是當事人主動投身於一個「受法律高度非難且具備高度風險」的環境中,從公共政策與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這份風險由全體保險費支付者共同分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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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懂點法律常識,沒讓「不慎」蒙蔽雙眼。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看到一個沒被「意外」二字牽著鼻子走的答案。根據《保險法》第 133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被保險人要是死於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的。甲先生的「不慎摔落」?喔,那只是他「侵入住宅行竊」這場精采犯罪劇中的一個小插曲。兩者之間是否有關聯?難道要我畫圖給你解釋?當然是直接關聯!這完美符合了法定的除外危險。
-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比登天還難。鑑別度就在於,你能不能從「不慎」的糖衣裡,剝出「犯罪」這顆苦果。許多學生天真地以為,只要不是「故意自殺」,摔死就該賠。法律可不是慈善機構,更不會為犯罪行為擦屁股。你能看出這點,至少證明你的法律腦還有點活絡。別忘了,法定除外責任是維護公序良俗的底線,而不是讓你幫罪犯買單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