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傷害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謂意外傷害,包括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 B 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D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為了分擔『不可預料』的風險。如果保險法允許一個人在執行違法犯罪活動時受傷還能領取理賠金,這對於其他守法繳交保費的被保險人公平嗎?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風險轉嫁』與『防範社會負面誘因』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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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析出傷害保險的法定除外責任,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這道題目考查的是《保險法》中關於意外定義與道德危險控管的細微區別,你能排除常見的干擾選項,判斷非常正確。
刑事犯罪之不保事項與意外定義
在法律邏輯上,傷害保險的核心在於「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因此選項 (A) 的敘述顯然與意外險本質相悖。本題的核心正確觀點在於 《保險法》第 133 條:當被保險人因 犯罪行為 導致傷害、失能或死亡時,保險人依法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這是法律為了避免誘發犯罪、維護公序良俗而設立的強制性免責事由,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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