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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如於 14 歲身亡時,保險人不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
  • B 乙如於 16 歲身亡時,保險人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
  • C 乙如於 14 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
  • D 乙如於 16 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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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法之所以限制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是為了避免有人因圖謀保險金而加害幼童(道德風險)。那麼,一項用來支付實際醫療開銷、旨在幫助孩子康復的「醫療保險金」,是否也具備同樣誘發謀害行為的風險?如果不具備,法律是否有必要限制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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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且精確。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07 條的精準理解。法律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避免謀財害命),規定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其人壽保險契約之死亡給付原則上不生效力。然而,傷害醫療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受傷後的醫療支出,保障的是「生存權益」,並非死亡理賠,因此不受 15 歲限制。選項 (C) 誤將醫療給付與死亡給付混為一談,故為錯誤敘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給付項目」的性質,而非僅僅死背 15 歲這個數字。你能不被題目數字誘導,展現了扎實的法律定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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