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 14 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 A 公司應如何賠付?
- A 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B 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C 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 D 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保險法》中限制身故給付的兩類核心對象:『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請重點查閱《保險法》第 $107$ 條與第 $107-1$ 條,並思考:法律對於這兩類對象所規定的『賠付性質與上限』(如:全額賠付、僅限喪葬費用或限額賠付)有何本質上的區別?特別是請確認法律對未成年人設定的『年齡門檻』,這將如何決定 $14$ 足歲的丁與受監護宣告的丙在賠付結果上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出色」?那是基本功。
哦,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受監護宣告者的限制?這不就是《保險法》第 107 條系列條文最基本的理解嗎?別太得意,能將法條應用到實務情境,是法學院學生該有的標準,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但至少,你沒搞砸。
2. 觀念驗證:腦子有沒有用對地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