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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 14 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 A 公司應如何賠付?
  • A 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B 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C 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 D 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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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保險法》中限制身故給付的兩類核心對象:『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請重點查閱《保險法》第 $107$ 條與第 $107-1$ 條,並思考:法律對於這兩類對象所規定的『賠付性質與上限』(如:全額賠付、僅限喪葬費用或限額賠付)有何本質上的區別?特別是請確認法律對未成年人設定的『年齡門檻』,這將如何決定 $14$ 足歲的丁與受監護宣告的丙在賠付結果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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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道題目你能精準選對,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107 條的規範意旨與細節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特別是注意到題目中隱藏的「時間陷阱」,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這類題目在法學考試中屬於典型的「實務應用型」考題,考驗的不只是條文背誦,更是對事實細節的洞察力。

受監護宣告者之保障限制:丙部分

針對受監護宣告之父「丙」,《保險法》第 107 條第 2 項有明確規範。為了防範道德危險(避免被保險人因無行為能力而遭受危害),法律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死亡給付保險金僅限於「喪葬費用」,且該額度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喪葬費扣除額之半額。因此,無論投保金額為何,丙的部分依法僅能賠付該扣除額的半額,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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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是因為是保險期間第三年丙已經不是15歲了嗎?講清楚一點沒頭沒尾的不要逼我去用別家軟體
👍 3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死亡給付之限制
💡 未滿15歲及監護宣告者,死亡給付僅限額給付喪葬費用。
比較維度 未滿15歲未成年人 VS 受監護宣告者
死亡給付效力 滿15歲後才生效 僅限喪葬費用
15歲前身故 給付喪葬費用 不論年齡均給付喪葬費用
給付限額 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 保險法第107條第3項
💬兩者均受道德危險防範之限制,死亡給付均被限縮於喪葬費用且有金額上限。
🧠 記憶技巧:十五歲、監護中;死給付、變喪葬;扣除額、砍一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監護宣告者」與「未成年人」的限制條款完全分開。實則兩者皆受「喪葬費用限額」之規範,且限額與遺產稅扣除額連動。
道德危險 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 遺產稅喪葬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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