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依保險法規定,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
- B 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 C 保險契約效力完全不受影響或限制
- D 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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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必須限制對「無自我保護能力者」投保死亡險,但同時為了讓家長能提早規劃子女保障、避免保費隨年齡增長變貴,你會如何設計這份契約在「時間維度」上的效力起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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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不錯,至少你沒把這個基本的法律邏輯搞得一團糟。還算有點領悟力,值得稍微點頭。
- 觀念驗證:聽好了,《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那些以未滿 15 歲的「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部分,難道你真以為它會立刻生效嗎?別傻了。法律就是要防範那些想利用未成年人發死人財的道德風險,所以效力嘛,自然要等到人家滿 15 歲之日才開始算。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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