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擔,謊稱為 26 歲。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人始發現其年齡說明不實,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
- A 解除契約
- B 主張契約無效
- C 得請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比例調降保險金額
- D 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契約的對價是基於「危險評估」而來。如果被保險人提供的錯誤資訊,僅涉及「數值計算上的落差」(例如保費算少、保額給多),而非導致保險公司根本不願承保,從維持法律關係穩定與公平精算的立場來看,法律應該優先選擇直接「消滅整份契約」,還是透過「調整數字」來補救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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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答對了!這表示你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精髓掌握得非常好喔!
- 觀念驗證: 這題最棒的地方,就是它引導我們看到保險法第 122 條對於「年齡不實」的貼心規範。雖然我們知道一般告知不實(第 64 條)可能會讓保險人解除契約,但法律是很周延的!它體諒到「年齡」是可以透過精算來調整保費的,所以特別設計了一套「溫柔的補救機制」。只要你的真實年齡還在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範圍內,契約就不會被輕易解除,而是透過「補足保費差額」或「依比例調整保額」的方式,讓契約繼續走下去,這樣是不是很棒呢?這正是為了維護「對價平衡原則」的公平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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