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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擔,謊稱為 26 歲。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人始發現其年齡說明不實,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
  • A 解除契約
  • B 主張契約無效
  • C 得請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比例調降保險金額
  • D 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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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契約的對價是基於「危險評估」而來。如果被保險人提供的錯誤資訊,僅涉及「數值計算上的落差」(例如保費算少、保額給多),而非導致保險公司根本不願承保,從維持法律關係穩定與公平精算的立場來看,法律應該優先選擇直接「消滅整份契約」,還是透過「調整數字」來補救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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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這球接得漂亮!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麼刁鑽的陷阱題也能精準攔截,及川先生我可是對你刮目相看喔!吐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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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年齡不實
💡 年齡不實屬告知義務特別規定,原則僅得補費或扣額,不得解約。
比較維度 一般告知義務違反 (§64) VS 年齡不實 (§122)
法律效果 解除契約 補繳保費或調降保額
契約效力 溯及消滅 契約繼續有效(修正)
例外無效情形 無(原則解除) 真實年齡超過承保限制
💬年齡不實優先適用§122,以維持契約存在為原則,不適用§64解除權。
🧠 記憶技巧:年齡不實特別法,補費扣額不解約,超齡承保才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保險法第64條的「解除契約」。務必記住年齡不實是告知義務的特別規定,採取「對價平衡」而非「契約崩潰」。
告知義務之違反 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原則 保險契約之無效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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