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擔,謊稱為 26 歲。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人始發現其年齡說明不實,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
- A 解除契約
- B 主張契約無效
- C 得請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比例調降保險金額
- D 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契約的對價是基於「危險評估」而來。如果被保險人提供的錯誤資訊,僅涉及「數值計算上的落差」(例如保費算少、保額給多),而非導致保險公司根本不願承保,從維持法律關係穩定與公平精算的立場來看,法律應該優先選擇直接「消滅整份契約」,還是透過「調整數字」來補救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
人壽保險年齡不實
💡 年齡不實屬告知義務特別規定,原則僅得補費或扣額,不得解約。
| 比較維度 | 一般告知義務違反 (§64) | VS | 年齡不實 (§122) |
|---|---|---|---|
| 法律效果 | 解除契約 | — | 補繳保費或調降保額 |
| 契約效力 | 溯及消滅 | — | 契約繼續有效(修正) |
| 例外無效情形 | 無(原則解除) | — | 真實年齡超過承保限制 |
💬年齡不實優先適用§122,以維持契約存在為原則,不適用§64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