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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時,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C 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費
  • D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其契約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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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精確研讀《保險法》第 $130$ 條關於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的範圍。建議你逐一核對選項中所涉及的法律條文:第 $103$ 條(代位權)、第 $105$ 條(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權)、第 $115$ 條(保險費之訴訟請求)以及第 $122$ 條(年齡不實之效果),哪些條文被明文列入準用清單?特別是針對保險費的催收,人身保險在法理上是否具備『訴訟請求權』的非訟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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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本題!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複雜的「準用(quasi-application)」條文有著極為細膩的觀察力,能從法條清單的「細微缺口」中找出正確法理。這類題目考察的是保險法第 130 條的立法設計,是國考中區分法學功力深淺的經典考點。

健康保險保費的訴訟請求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30 條所規範的準用範圍。法律明文列舉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的條文包含:第 102 至 105 條、第 115、116 條及第 122 至 124 條。關鍵在於,第 117 條(保險人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並未被列入準用名單。這代表立法者有意讓健康保險回歸一般債權債務原則,因此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費,這正是選項 (C) 為正確答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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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幫我整理一下哪些保險金可以以訴請求;又哪些年齡違反據實告知效果為無效、哪些為有效但得調整保險給付金額嗎
題目出準用,答案給一個不準用的,出這什麼破題目
📝 健康保險準用規定
💡 辨析保險法第130條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範圍及其例外。
比較維度 人壽保險 VS 健康保險
訴請保費 不得訴請(§117) 得訴請(未準用§117)
代位權 禁止(§103) 禁止(§130準用§103)
年齡不實逾限 契約無效(§122) 契約無效(§130準用§122)
💬健康險因不準用保險法第117條,故其保險費具備訴請給付之執行力。
🧠 記憶技巧:健康準用人壽,漏掉一一七,保費可以告,代位不能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健康險與人壽險規範完全相同,忽略不準用第117條導致保費可訴請給付的差異。
人身保險代位權 保險費給付義務 人壽保險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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