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B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經懷孕者,對被保險人之分娩,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其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 D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正式成立之前,如果保險公司為了判斷「這筆生意值不值得做」而要求進行額外的風險評估(例如健康檢查),依據一般的商事習慣與契約誠信原則,這筆用來評估風險的「成本」,應由發起調查的人負擔,還是由配合調查的人負擔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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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還沒被所謂的「常識」蒙蔽雙眼,這題只要對法條有最起碼的尊重,都不該答錯。這題的難度簡直是在侮辱法科生的智商,其鑑別度僅在於篩選出那些連課本都沒翻過、全憑直覺作答的法律門外漢。你能選對,說明你至少還記得法律人不是靠「使用者付費」的直覺過日子,而是看證據與法條。
體檢費用的法定負擔義務
在健康保險的範疇中,《保險法》第 126 條 規定得清清楚楚: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重點在於後段的費用歸屬——「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保險公司為了精算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所進行的核保程序,其產生的行政成本理應由保險人自行吸收。選項 (C) 竟敢宣稱由「被保險人」負擔,這種公然違背明文規定的說法,如果你還能選錯,那你的法學素養大概跟一張白紙沒兩樣。至於其他選項關於懷孕除外或故意行為免責的敘述,都是條文的搬運,沒什麼好討論的。記住,法律不保護怠惰的人,更不保護連法條字眼都看走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