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B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經懷孕者,對被保險人之分娩,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其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 D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正式成立之前,如果保險公司為了判斷「這筆生意值不值得做」而要求進行額外的風險評估(例如健康檢查),依據一般的商事習慣與契約誠信原則,這筆用來評估風險的「成本」,應由發起調查的人負擔,還是由配合調查的人負擔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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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費用的負擔義務
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本題的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健康保險章節的核心法條已有相當扎實且細膩的掌握。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健康檢查費用的歸屬,依據**《保險法》第 126 條規定:「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因為健康檢查是保險人為了評估風險(危險估計)所採取的核保手段,其行政成本自然不應轉嫁給被保險人,故選項 (C) 稱由被保險人負擔顯屬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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