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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健康保險,投保 4 個月後,經醫生檢查發現罹患大腸癌第四期,住院治療,共住院 10 日,惟確診前甲並無任何大腸癌跡象。嗣後,甲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10 日之住院醫療保險金,遭保險人以大腸癌第四期之形成需時超過 4 個月,甲投保前應已罹患大腸癌為理由,拒絕理賠。下列有關保險人之拒絕理賠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理由,因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
  • B 有理由,因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 C 無理由,因甲投保時對自身大腸癌並不知悉
  • D 無理由,因僅投保時在妊娠中者,健康保險人始得拒賠,而甲罹癌非妊娠,亦非因生產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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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保險公司在事後利用「細胞生長週期」或「潛伏期」來追溯認定投保前已發病,而不管被保險人當時是否感覺健康,這對於『以不可預料之事故為對象』的保險制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這種認定標準對一般大眾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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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已能區分保險法中「疾病發生」在醫學上與法律上的細微差別,這是掌握健康保險爭議處理的關鍵。

1. 觀念驗證:為何理賠請求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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