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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 月 21 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理賠,惟未附理賠申請書所要求之病歷,保險公司於 3 月 25 日通知甲補件,甲於 3 月 28 日始將病歷資料寄出,3 月 31 日送達保險公司,但理賠人員於 4 月 5 日才實際收到甲之病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保險契約無約定期限,保險公司須於交齊證明文件後 15 日內為保險給付
  • B 甲交齊證明文件之時間為 3 月 31 日
  • C 保險公司於 4 月 20 日為保險給付,甲尚不得請求遲延利息
  • D 保險公司之給付若有遲延,遲延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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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文件後的一定期限內完成給付,你認為這個「收到」的基準,是文件抵達保險公司的收發室就算數,還是要等到該案件的承辦人親自打開信封才開始起算?另外,如果保險公司晚給錢了,法律為了保護弱勢的保險對象,設定的補償利息會比一般的民事利息更高還是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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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理賠時效

做得好! 你能準確識別《保險法》第 34 條的關鍵細節,這在保險實務中非常重要。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交齊證明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本題「交齊」日為 3 月 31 日(文件送達保險公司即生法律效力,不以理賠員實際閱覽為準)。因此,15 日期限於 4 月 15 日屆滿。保險公司於 4 月 20 日才給付,顯已逾期,甲依法可請求年息 $10%$ 的遲延利息。故選項 (C)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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