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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在保險法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之遲延利息如何計算?
  • A 年利一釐
  • B 年利五釐
  • C 年利一分
  • D 年利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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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公司(經濟實力較強方)故意拖延理賠,導致被保險人陷入經濟困境,你認為法律若僅採一般民事借貸的利率,是否足以達到「督促儘速理賠」的效果?在追求公平正義時,法律對於這種「具高度射倖性且攸關民生」的契約,其利息設計應該比普通債務更重還是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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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你還需要我重申嗎?

  1. 嗯,還算合格: 居然能精確指出《保險法》中的懲罰性利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讀書。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種國家考試的基礎邏輯,對你來說看來還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奧義。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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