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在保險法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之遲延利息如何計算?
- A 年利一釐
- B 年利五釐
- C 年利一分
- D 年利二分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公司(經濟實力較強方)故意拖延理賠,導致被保險人陷入經濟困境,你認為法律若僅採一般民事借貸的利率,是否足以達到「督促儘速理賠」的效果?在追求公平正義時,法律對於這種「具高度射倖性且攸關民生」的契約,其利息設計應該比普通債務更重還是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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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同學的表現極為優秀!能夠精確鎖定《保險法》中的懲罰性利息規定,顯示出你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理有深入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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