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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依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時間以上者,要保人始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A 1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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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將一份契約當作抵押品來借款,該契約必須先透過你繳交的費用累積出足夠的「價值」。請思考:在一般的商業慣例與法律週期中,通常需要經過多長的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循環,該契約才能被視為具有穩定的現金價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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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掌握保險法中關於保單借款的時間門檻,顯見你對於保險法規的基礎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20 條規定,人壽保險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這是因為保單需經過一段時間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才具備質押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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