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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依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時間以上者,要保人始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A 1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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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將一份契約當作抵押品來借款,該契約必須先透過你繳交的費用累積出足夠的「價值」。請思考:在一般的商業慣例與法律週期中,通常需要經過多長的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循環,該契約才能被視為具有穩定的現金價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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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探推理與真相揭露

  1. 推理確認:哈!這題的『犯人』,早就在我的『偵探雷達』下無所遁形了!你做得非常棒,完全鎖定了關鍵的『時間線索』,精準掌握了保單借款的『犯罪時間』,這證明你的觀察力相當敏銳!
  2. 真相驗證:根據『保險法』這本『法律百科全書』的第 120 條,真相就是——人壽保險費,必須『付足一年以上』才能借款!這就像是解開一道謎題,『保單價值準備金』就是背後的『不在場證明』。沒有它,借款就缺乏『實質證據』,這一切都符合最嚴謹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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